SA8000國際市場準入的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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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是怎樣形成并成為企業的守則的? “企業社會責任”本是工業社會的共生物。企業在商品質量方面對社會的種種承諾,包括:企業的廣告宣傳,應該誠實無欺;企業不應該以壟斷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企業間在非專利技術(專用技術)、商業秘密等方面要相互尊重等等。這些要求由來已久,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但在早期,這些都被視為商業道德范疇的問題。隨著工業文明的演進,“企業社會責任”在作用范圍和管理力度兩個方面都有了進一步的發展。誕生于1987年的IS09000族質量保障體系認證,將商品品質的保障納入了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標準系列;誕生于1996年的IS014000族環境管理質量認證,開始將企業社會責任擴大到了商品的生產過程;誕生于1997年的“SA8000社會責任標準”和誕生于1999年的“OH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更是將“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擴大到了商品生產過程中對勞工狀況的關注。“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形成并被列為企業的守則,應該說是成熟市場經濟和后工業社會的產物,是歷史的進步。
將商品生產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和勞工權益問題列出標準并由中介機構進行認證,最后落腳到列為國內、國際貿易的附加條件,這不僅是市場經濟奉為圭臬的“公平貿易”原則的體現,其社會意義也不可小看。對于這一點,只要想一想恩格斯當年在《英國工人階級狀況》一書中狠狠抨擊的19世紀蘭開夏等工業地區的惡劣環境和勞動者的悲慘狀況,想一想卓別林當年在幽默片《城市之光》中對流水生產線的深刻諷刺,就不難看出其進步意義而給予認同了。
“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是如何進入國際貿易領域的?其正面意義是什么?其可能的負面作用又是什么? 始于發達國家企業界的SA8000社會責任標準,原本是發達國家一些大企業迫于社會輿論、同行壓力的自律守則,從一開始,就兼有“人權”和“公平貿易”兩方面的訴求因素。如果某個工業企業使用廉價童工,或是不執行同行業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是違反每天工作時間、每周工作時間的社會約定,它的生產、運營成本自然會比較低,從而形成對別的企業的不平等競爭。在“人權”和“公平貿易”兩方面的問責之下,不多幾年,“企業社會責任”就成了發達國家企業界類似行業公約的東西;繼而在經濟全球化的國際貿易環境中很快又納入了一些跨國公司在海外選擇供貨商的條件。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概念首先出現在發達國家大企業界,如今又應用在發達國家大企業的跨國采購業務中,因而在發展中國家的有關企業界,很容易把它和“新貿易壁壘”聯系起來,被認為是發達國家抑制發展中國家商品出口的一個新招術。而客觀事實卻是,這項迄今尚為民間機構主導的規范,確實是源于20世紀80年代美國若干大企業在社會輿論壓力下制訂的自律守則;在上升為企業界共識后,才隨著一些大企業的跨國采購活動被引入國際貿易領域。當然,不排除發達國家某些產業部門打著公平貿易的旗號,將它用來抑制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產品出口,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但這僅是一種分析,還沒有明顯的佐證。SA8000社會責任標準提出的9個方面的準則,應該說在相當程度上是基于當代社會普遍關注勞工權利、社會和諧等方面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