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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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假
第三十二條勞務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或繁重體力勞動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應相應縮短。
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經勞動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務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責令立即改正并可對用人單位按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務工人數處以每人每小時十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勞務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為有薪假日,節日適逢公休假日的,應當順延補假;
(二)結婚或配偶、直系親屬死亡的,婚喪假為三日,晚婚假按有關規定辦理,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產假按有關規定執行,假期內工資照發;
(四)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三十五條勞務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不滿一年的,為累計十五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長不超過九十日。
前款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勞務工的病、傷假工資。
第五章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六條勞務工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其工作崗位、技術水平以及勞動成績等與勞務工本人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工的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每日按低于部分總額的1%補償勞務工。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每月至少定期發放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克扣、變相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務工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務工加班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務工工資報酬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務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務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