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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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勞動部門派出的兩名或兩名以上勞動監督員,憑有效證件,有權向用人單位調閱勞動用工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情況,或進入用人單位現場檢查。用人單位有義務配合,不得阻撓。
違反前款規定,阻撓或拒絕勞動監督員執行監督公務,并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勞動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應當發出《罰款通知書》。當事人應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如數繳交。勞動部門收款后,應給當事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執罰所收款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十條當事人不服區或市勞動部門的處罰決定的,可分別向市勞動部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受罰的用人單位或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勞動部門或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勞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本條例實施過程中,應嚴格依法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違反前款規定的,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部門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勞務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小組)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來特區就業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和外國公民,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