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最近更新: | 人氣: 12167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頒布機關】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87 年 02 月 17 日
【實施日期】 1987 年 02 月 17 日
【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文件
國發 [1987] 14 號
國務院關于發布《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六日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化學危險物品,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XXXX - 86 《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業的火藥、炸藥、彈藥、火工產品和核能物資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現有專門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企業、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安全地點。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和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統一規劃,嚴格管理。
國家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企業實行嚴格控制。
禁止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省轄市以上(含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九條 地方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化學工業部備案。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向審批單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計任務書(包括工藝、廠區布置、周圍建筑情況、廠區周圍一千米范圍內的居民情況等);
(二)原料、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理化性能;
(三)對儲存、運輸、包裝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