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最近更新: | 人氣: 15538
第二十條 學校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與未成年學生家庭聯系制度,對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發現未成年學生有逃學和其他不良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協同對其進行教育。
第二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學生應當給予心理和生理上的關心、指導和教育,引導他們進行正常的社交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不得吸煙。
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香煙。
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香煙。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教職員應當制止未成年人吸煙。
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教室、寢室、閱覽室、餐廳及其他場所吸煙。上述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對違反本款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不得飲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制止未成年人飲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
第二十五條 電子游戲機室的經營者,在非法定節假日,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室活動。
營業性歌舞廳、酒吧、卡拉OK廳等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攜帶的未成年人進入該等場所。
本條規定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要位置設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志。對難以判明入場者是否屬未成年人的,應當并有權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用地紅線周圍200米范圍內,禁止開設電子游戲機室和桌(臺)球室。有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禁止之前已開設的,應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讓未成年人觀看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有色情、淫穢、暴力或者兇殺等危害未成年人內容的書刊、圖片、影視制品和電腦軟件等作品。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教職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止未成年人觀看或者傳播有前款規定內容的作品。
第二十八條 禁止學校教職員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關系。
禁止監護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
禁止任何人以猥褻、調戲、侮辱或者其他方式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任何人引誘、唆使或者脅迫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教職員,應當防止、制止未成年人吸、注射毒品。
發現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成癮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其送交有關機構進行戒毒。
第三十條 禁止未成年人組織、參加非法幫派組織或者團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