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最近更新: | 人氣: 15549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用人單位按每用一名未成年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 在特區的臺、港、澳地區和外國未成年人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三屆人民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的關于提請審議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條修改為:“學校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活動。”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根據本決定進行相應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