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CE認證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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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總要求)a)安全性(任何風險與器械提供的益處相比較,必須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故亦稱風險分析); b)風險的可預防性或被消除性,至少應給予警告(報警系統或警戒報警系統); c)性能符合性(產品的基本要求); d)器械性能和安全的效期(器械的安全和性能必須在器械的使用壽命內得到保證。); e)器械的儲存和運輸(應保證器械在合理的運輸、儲存條件下不受影響)。 二、基本要求的具體包括如下14條: 1、器械設計和生產必須保證:按照其預定和條件使用,器械不會損害醫療環境、患者安全、操作者或其他人員的安全和健康;使用時的潛在危險與患者受益相比較可以為人們所接受,但應具有高水平的防護辦法。 2、生產者的設計和制造方案,必須考慮在現有工藝技術條件下遵守安全準則、生產者應: 首先應盡可能降低甚至避免危險 其次,對無法避免的危險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包括安裝報警裝置; 最后,告知用戶所提供防護措施的弱點及其可能帶來的危險。 3、器械必須取得生產者期望獲得的功能。器械設計制造和包裝應有利于第一條(2) (A)D多規定的各項功能的發揮。 4、在生產線者確定的器械使用壽命期內,在正常使用可能出現的壓力,第1、2、3款所指的各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