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規 第二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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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職業健康安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這里講的職業健康安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同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所制定的具體的規章制度。
2.1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最基本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足所有職業健康安全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足按照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上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2.1.1企業各級領導的安全生產職責
1、廠長(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廠長(經理)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①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把安全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親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
件,簽發有關安全工作的重大決定:
②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同級副職和所屬單位行政正職抓好安令生產工作;
③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④組織審定并批準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堆積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費用;
⑤按規定和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⑥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獎懲。
(2)副廠長(副經理)安全生產職責副廠長(副經理)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并抓好以下工作:
①貫徹“五同時”的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②組織制度、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堆積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③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④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⑤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教育與考核工作;
⑥組織職責范圍內的事故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⑦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