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理解 第二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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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實施和運行(4.4)
GB/T28001-2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規范
4.4 實施和運行
圖4 實施和運行
結構和職責(4.4.1)
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機制 規范
4.4.1結構和職責
對組織的活動、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有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應確定具作用、職責和權跟,形成文件,并予以溝通,以便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職業健康安全的最終責任由最高管理者承擔。組織應在最高管理者中指定一名成員(如:某大組織內的董事會或執委會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承擔特定職責,以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正確實施,并在組織內所有崗位和運行范圍執行各項要求。
管理者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
注: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
組織的管理者代表應有明確的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確保按本指導性技術文件建立、實施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b)確保向最高管理者提交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績效報告,以供評審,并為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表明其對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目的和意圖:
本要素的目的在于:
——確定適宜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組織結構;
——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實施和運行過程中有關人員的作用、職責和權限;
——確定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需各種資源。
理解要點:
本要素是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成功實施和有效運行的重要組織保障。組織本身(組織結構)及組織內的人(所有員工),都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重要因素,直接影響著整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和運行。
只有組織結構合理、人人職責分明、資源配置充足,才能使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在實施和運行過程中取得良好的績效。
雖然這里著重強調了承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各部分職責的有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的問題,但是,在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時,組織還必需向全體員工傳達和宣傳這種理念。
管理者代表由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指定,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實施負有明確的職責和權限。
資源配置:
配置適宜和充足的資源,是組織各項職責得以完全履行的重要保障。
培訓、意識和能力(4.4.2)
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4.4.2培訓、意識與能力
對于其工作可能影響工作場所內職業健康安全的人員,應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在教育、培訓和(或)經歷方面,組織應對其能力作出適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