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發育和成長,提高民族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女職工保健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注意女性生理和職業特點,認真執行國家有有關保護女職工的各項政策和法規。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章 組織措施
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單位分管女職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領導負責組織本單位醫療衛生、勞動、人事部門和工會、婦女組織及有關人員共同實施。
第五條 縣(含城市區)以上的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各單位實施本規定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單位的醫療衛生部門應負責本單位女職工保健工作。女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廠礦應設兼職婦女保健人員;女職工人數在1000以上的廠礦,在職工醫院的婦產科或婦幼保健站中京有專人負責女職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條 月經期保健 1、宣傳普及月經期衛生知識。 2、女職工在100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并設專人管理,對衛生室管理人員應進行專業培訓。女職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單位,應設置簡易有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工作單位的女職工應發放單人自用沖洗器。 3、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從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四條所規定的作業。 4、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或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條 婚前保健 對欲婚婦職工必須進行婚前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及咨詢,并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及指導。
第九條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鉻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III-IV級的作業。 2、積極開展優生宣傳和咨詢。 3、對女職工應進行妊娠知識的健康教育,使她們在月經超期時主動接受檢查。 4、患有射線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內有過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礙母體和胎兒健康疾病者,暫時不宜妊娠。 5、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