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業質量環境體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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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對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批準、發布、評審、修改都應實行控制,執行《文件與資料管制程序》關于文件更改的有關規定。
5.4.3環境因素
5.4.3.1環境因素的識別
a)識別環境因素的范圍必須覆蓋公司所有生產活動和服務中的各個方面,還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過程中存在的環境因素。
b)識別時應充分考慮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和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固體廢物污染、噪聲對周圍居民環境的影響、能源、資源的使用對環境的影響、對周圍居民生活的影響等方面的問題。
5.4.3.2環境因素的評價
a)評價時考慮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環境影響的范圍、程度、頻次;相關方關心的程度;超標率和資源能源的消耗等。
b)評價方法:通過綜合評分法等方式進行評價。
5.4.3.3環境因素的更新
a)每年的12月中旬,對環境因素重新進行識別和評價,必要時更新。
b)當生產活動、產品和服務發生變化,法律法規有更新及有新改擴建項目時,應對環境因素進行重新識別和評價。
5.4.3.4具體執行《環境因素控制程序》。
5.4.4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5.4.4.1收集、獲取適合本公司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質量和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其他環境要求,并建立有效的獲取渠道。
5.4.4.2對所收集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適用性進行識別、確認,確定這些要求是如何適用于它的環境因素和質量管理的,并傳遞到各有關部門。
5.4.4.3建立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適用內容臺帳。
5.4.4.4對員工進行法律法規及其他環境要求的適用內容的培訓。
5.4.4.5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有變化時,獲取部門應及時傳遞到品保部,品保部經適用性評價后,報管理者代表確認,再傳遞到各部門,同時要及時更新相應臺帳。
5.4.4.6具體執行《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5.4.5環境目標、指標和方案
5.4.5.1為實現公司的環境方針,特制定公司的環境目標如下:
1)根據GB/T24001:2004標準的要求建立和實施公司的環境管理體系并持續改進,為環境保護作出我們的貢獻;
2)降低對水體的污染,節約用水;
3)實現化學危險品安全貯存。
5.4.5.2環境目標、指標和方案制定的要求
a)目標要具體,指標要量化,便于監測、檢查和實施。
b)管理方案包括實施目標、指標的方法及概算,制定相應的實施步驟及完成時間,規定公司的每一相關部門及各部門的職能及檢查人和批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