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偏離許可與讓步的異向以及對放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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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認證》2002年第9期刊登了《偏離許可與讓步許可的差異》一文,作者從概念、適用對象和實施方法三方面進行了闡述。筆者反復拜讀該文后,認為以下三個觀點值得商榷。
1."有些咨詢人員把8.2.4條款中的許可稱為ISO 9001: 1994標準中的緊急放行或例外轉序的翻版。這是不準確的……不應用1994版標準中的概念解釋2000版標準"。
2."8.2.4條款規定的許可就屬于偏離許可"。偏離許可的適用對象"可能屬于合格產品的范疇"。
3."實施的方法不一樣"小標題下的闡述未明確兩者的區別,讀后覺得一樣:均要經過批準。
下面,筆者結合2000版ISO 9000、ISO 9001、ISO 9004標準和2001版GJB 900lA標準有關條款的規定,談一些看法。
一、2000版ISO 9001標準8.2.4條款與1994版ISO 9001標準4.10條款的關系
筆者認為,學習、理解和貫徹執行2000版標準,不能割裂其與1994版標準的繼承關系。對于設計、生產硬件和流程性材料產品的組織,1994版標準的許多要求仍然適用。
從2000版ISO 9001標準附錄B的對照表B2可以看出,2000版ISO 9001標準的8.2.4條款與 1994版ISO 9001標準的4.10.2 (進貨檢驗和試驗)、4.10.3(過程檢驗和試驗)和4.10.4(最終檢驗和試驗)等條款存在對照關系,只是8.2.4條款的通用性強,而4.10條款的專用性強。
2000版ISO 9001標準8.2.4條款關于特殊情況下產品放行的通用性提法,與1994版ISO 9001標準
4.10條款關于緊急放行和中間產品例外放行的提法,其內涵基本一致,只是8.2.4條款將適用范圍擴展到最終產品。
二、偏離許可與讓步、放行的關系
1.三個術語內涵的共同點
(1)都是一種"許可"這三種情況,均需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并經組織中具有一定資格的授權人員批準。當合同有規定或顧客有要求時,還要經顧客批準/同意。同時,不應違反適用法律法規的要求。
對于偏離許可,2000版ISO9004標準7.4.1條款規定,管理者應當確保在確定采購過程時,考慮"對采購產品偏離要求的控制"。對于如何控制,該標準沒有明確。顯然,經組織的內、外部授權人員批準,允許臨時偏離規定的要求是常用的控制方法。2001版GJB 900lA標準在7.5.1 h)條款中規定:"使用代用器材,需經審批,影響關鍵或重要特性的器材代用應征得顧客同意"。這里的"代用",屬于偏離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