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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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定義或解釋,可以看出“監視”包括以下涵義:
(1)監視的目的是監控,特別是對過程狀態的監控及符合法律法規情況的監控Q針對GB/T 19001—Z000標準而言,則是監控過程狀態是否符合策劃的安排Q通過對影響各過程的相關因素的監控,確保過程的正常運作。
(2)監視的方法可以是定性的觀察、監督或評審,也可以包括確定量值的測量或檢測。因此,監視可以包括測量。但哪些屬監視過程,哪些屬測量過程則應加以區分。根據定義可以看出,凡是以監控工作狀態為目的的過程,應屬監視過程。而評定產品或過程的符合性,評定產品或過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確定量值的操作,則應屬測量過程。
通過以上對“監視”術語的討論可以看出,監視裝置是在實施監視過程中使用的指示性設備或裝置。這些指示性設備或裝置的使用目的,是控制各過程的工作狀態。其中可以包括觀察、監督或評審過程中使用的定性評定的相關設備或裝置,如銀行大廳使用的監視器\賓館客房使用的煙霧傳感器和“電子眼”等;也包括用于監視過程狀態的測量設備或裝置,如加工機床上觀察設備是否正常運作的壓力表、軸承部位的溫度表等各種儀表。這些儀表不是用于直接測量產品的符合性,也不用于評定過程參數是否符合工藝規定,只是用于觀察機器設備的運行狀況。只有這些儀表顯示的壓力和溫度在某范圍之內,才說明本過程的工作狀態是正常的。這些計量設備或裝置在使用過程中,也存在確定量值的操作,但仍屬測量的范疇。這些操作的目的和對象是針對過程狀態的監控,屬監視這些過程的運作是否正常,而不屬判定產品或過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測量。因此,這些計量設備或裝置應屬監視裝置。
在7.6條款中,對于監視裝置的控制,只指出了組織應確定需實施的監視和所需的監視裝置;建立過程,以確保監視活動可行并與監視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實施;驗證結果的記錄應子保持;當計算機軟件用于規定要求的監視和測量時等要求。7石中指出的一一e)條款的要求,只是對測量設備的要求,并不包括對監視裝置的要求。因此,組織對識別的監視裝置,可不按76中a)一e)條款實施控制,更沒有必須校準或檢定的要求。
對監視裝置的控制,應由組織根據需要自行作出規定。應權衡風險、利益和成本的相互關系作出安排?刹捎抿炞C或確認的方式進行。對風險不高的監視設備,可以采用對比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的維護和檢修等措施,以確保監視設備的正常運作,并確定監視設備的準確程度。有些監視設備也可以接生產設備的要求實施管理,如機床上的壓力表、溫度表可以與機床的檢修或日常維護同步進行,使其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對于組織認為承擔較高風險的監視設備,也應根據實際需要作出適當安排。如果這樣的監視設備一旦失準,會給組織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嚴重后果,則組織可以按測量設備實施控制,按規定周期實施校準或檢定等。如果組織寧愿承擔風險而沒有對這些監視裝置實施校準或檢定,也不能認為不符合GB/T 19001—2OOO標準7.6條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