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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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些已識別和確定的過程,都需要明確過程的輸人名換和輸出。過程的輸人是監視和測量的特性需求及相關要求,轉換是需要開展的相關活動,輸出則是監視和測量的結果。通過監視和測量過程的建立和對其實施控制,確保監視和測量結果準確、有效,并與組織的實際需要相一致,從而準確判定產品和過程的符合性。
4.對測量設備的要求
7.6條款提出,為確保結果有效,必要時,測量設備應滿足a)—e)條款的要求。a)—e)條款的要求僅僅是針對測量設備的要求,而不包括對監視設備的要求。因此,組織在識別和確定過程時,對監視過程和測量過程應加以區分,以便有針對性地對測量設備按a)一e)條款的要求實施控制,其中應包括校準或檢定。調整、標識\搬運、防護及防止失準的控制等項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76條款中a)—e)的要求屬“必要時”的要求,即組織通過策劃,認為需要按a)—e)的要求實施控制時,則需按這些要求實施。如果組織已確定的測量裝置不按a)一e)的要求實施控制,將會影響對產品或過程符合性的評定,組織可能承擔相關風險,則必須按本項要求實施控制。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按這些要求實施必要的控制,則屬于不符合GB/T 19O01—2000標準7.6中a)一e)條款相關要求的不合格。如果組織認為a)一e)條款中某項要求不符合組織實際需要,不按此項要求實施控制,既不會影響對產品符合性或對過程符合性的評價,也不會承擔較大風險,則可不按此項要求實施控制。
5.對失準測量設備的處置
當發現測量設備不符合要求時,組織應對失準的測量裝置的測量結果,根據需要進行重新測量并做好記錄。
針對已發現的失準測量設備,組織應在計量系統內部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采取糾正措施,以防止失準現象的重復發生。
以上要求只適用于發現測量設備失準時的處置。該要求并不適用于監視設備。
6.對軟件的要求
如今,計算機已普及。因此,76條款對計算機軟件用于監視和測量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這一要求既適用于監視過程,也適用于測量過程,要求組織根據需要,確認滿足預期用途的能力(可以在使用前進行確認,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再確認)。
7.記錄要求
7.6條款要求,“校準和驗證結果的記錄應予保持。”這些記錄可以包括測量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也可以包括監視設備的日常保養或設備檢修和調整的記錄等。這些記錄應按組織的規定妥善保存,以證實這些監視和測量設備準確、有效,為確定產品的符合性提供可靠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