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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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要求(4.1)
建立文件化的環境管理體系,并加以實施和保持。
2 環境方針(4.2)
(1) 方針應由最高管理者制定。
(2) 方針應包括預防當局染、持續改進、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3) 方針應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4) 方針應傳達到全體員工、可以公眾所獲取并實施與保持。
3 規化(策劃)(4.3)
3.1 制定規劃的程序
識別環境因素 收集法律和其他要求 確定重要環境因素(作必要的項目檢測) 制定環境目標、指標 制定實施方案
3.2 環境因素(4.3.1)
識別環境因素和確定重要環境因素,通常采用如下方法和步驟:
(1) 問卷調查,由各部門答卷(附表一)。
(2) 環境管理部門分類整理,如廢氣、廢水、廢物、噪聲、危險品、放射源等。
(3) 現場調查并針對法律和其他要求項目進行必要測試。
(4) 綜合上述結果,初步擬定重要環境因素清單(附表二)。
(5) 逐級評審或開會評審確定重要環境因素(按附表二)。
3.3 法律與其他要求(4.3.2)
滿足法律法規和有關環境標準要求對認證組織的基本要求。
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檔準 GB16297-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12348-90
3.4 目標和指標(4.3.3)
(1) 制定目標依據。
l 環境方針;
l 法律與其他要求;
l 重要環境因素;
l 實現目標條件和可行性等。
(2) 目標應落實到每一個有關的職能和層次。
(3) 指標是目標的分解或細化。
3.5 環境管理方案(4.3.4)
環境管理方案是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需明確執行部門,實施方法,費用及完成時間等(見附表三)。
4 實施與運行(4.4)
4.1機構和職責(4.4.1)
最高管理者應:
(1) 明確規定組織機構及職責權限,形成文件,并予傳達。
(2) 提供必要的人力、技術和財力資源。
(3) 指定管理者代表,其職責權限:
確保按照本標準建立、實施與保持EMS;
向最高管理者匯報EMS績效以便評審,并為改進EMS提供依據。
4.2培訓、意識與技能(4.4.2)
(1) 確定培訓需求,確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所有人員都經過相應培訓。
(2) 培訓目的:
使每一個有關職能與層次的人員都意識到:
l 環境職責及其影響;
l 符合EMS要求的重要性和偏離的后果。
(3) 對從事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工作人員應具備適當的教育、培訓和工作經驗,勝任他所擔負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