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當代中國環境法的發展特點和趨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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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環境立法的科學技術性逐步增強
近幾年來,我國一些地方環境法規借鑒國外環境法中的技術性規范,在推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清潔生產、源削減等科技含量較高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方面已取得成效。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通過地方環境立法,成功地擴大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豐富了清潔生產或源削減的內容、完善了對環境影響評價和清潔生產等的依法管理。例如,《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1990年2月)規定:“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技術、設備、材料;采取凈化處理、無害處置污染物和其他廢棄物的措施,減少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降低濃度”(第31條);“進行區域開發(包括成片開發的地區),主持開發的機構必須組織對擬開發區域的環境本底狀況和環境質量現狀進行調查和評價,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費用在土地價款中列支”(第44條)。《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1995年7月)規定:“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先評價后建設的原則,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制度”(第25條);“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開發區、工業小區、旅游度假村的建設和城市舊區的改造等區域成片開發在規劃審批階段,由區域成片開發的管理機構提出區域總體環境影響報告書,按規定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31條);“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推行清潔生產和污染集中控制”(第8條)。《黑龍江省工業污染防治條例》(1996年11月)規定:“工業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其技術改造方案應當做到:(一)采用資源和能源利用率高、物料流失少、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先進工藝和新型設備;(二)采用無毒無害低毒低害原料;(三)采用合理的產品結構,搞好工業產品的設計,使其達到環境保護要求。未達到以上要求的技術改造項目,有關項目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第17條);“工業企業應當積極實行清潔生產,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加強生產過程中的管理,減少生產中污染物的排放量”(第22條)。另外,許多地方加強了對環境標準特別是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范。例如,《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1993年9月)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2條)《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1991年7月)規定,“對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不得發放執照,不得行駛;報廢的機動車船不得再修復使用”。(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