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當代中國環境法的發展特點和趨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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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環境立法越來越富有戰略性和法理性
這個階段的地方在接受和采納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新的環境保護戰略和污染防治戰略方面相當積極,它們用十分明確的法律語言規定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清潔生產”、“源削減”或“減少廢物的產生”等新的環境保護戰略思想和則。例如,《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1991年3月)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要全面規劃,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切實保護自然環境、防治污染,誰利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第十三條);“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防為主,防治結合,集中控制,綜合整治”(第19條)。《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1991年7月)第5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并重,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方針。”《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1992年5月)規定:“環境保護必須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做到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第4條);“環境保護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區域控制,綜合治理”(第5條);“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的原則,增強城市污染綜合防治能力”(第44條);“推行污染集中控制和區域性綜合防治,防治廢氣、廢水、工業固體廢棄物 、噪聲及放射性污染。逐步實施城市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生活污水的集中處理”(第45條)。《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1992年7月)規定:“各項建設事業必須堅持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并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方針。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第3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實行統一規劃、計劃勘探、綜合評價、科學開采和合理利用。按照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開發建設項目對自然環境造成影響和破壞的,應由開發建設單位予以補償和恢復”(第23條)。《湖北省環境保護條例》(1994年12月)規定:“環境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化害為利和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第5條)《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1995年7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決策及其他重大措施,必須重視對環境的影響,采取有效的對策和措施保護環境,堅持環境建設、經濟建設和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第10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根據開發利用與保護增殖并重的原則,加強資源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第23條)。別值得指出的是,《黑龍江省工業污染防治條例》(1996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是一個推行清潔生產或源削減制度的很好的地方法規。該條例規定:“工業污染防治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生產全過程控制、分散治理與集中治理相結合等防治措施”(第3條);“工業污染實行全面目標控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調整不合理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以及原材料、能源結構,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指導工業企業選用消耗低、污染輕、效益高的工藝和設備,推行清潔生產”(第10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企業新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在本企業或本區域內自行削減,做到增產不增污或減污”(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