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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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3.3 責任與義務
3.3.1 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問題負全面責任,并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中起領導作用。
3.3.2 用人單位應規定各部門和各級人員的職責,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與運行,確保實現相應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3.3 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負有以下義務:
(1) 組織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各項原則;
(2) 制定并實施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可測量的目標;
(3) 保證各部門和各級人員均已了解并接受自己所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
(4) 確定負責辨識、評價或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及風險人員的職責,并傳達至全體員工;
(5) 進行有效和必要的監督管理活動,確保員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護;
(6) 促進用人單位內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間的合作與交流;
(7) 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以辨識、消除和控制與作業有關的各類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
(8) 制定各項預防和健康改善方案;
(9) 確保在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過程中員工及其代表的全面參與;
(10) 提供各項必備的資源,以確保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能順利開展工作;
(11) 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用人單位應做出有效的安排,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中的各項工作。
3.3.4 用人單位可在最高管理層中指定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管理者代表,負責下列事項:
(1) 建立、實施、定期評審和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 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
(3) 促進用人單位所有員工的參與。
3.4 能力與培訓
3.4.1 用人單位應確定各類人員所必需的職業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各項管理方案,以確保全體員工有能力完成其所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務和職責。
3.4.2 最高管理者應具備足夠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能力或可以利用的資源,以辨識、消除或控制與作業相關的危害或風險,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4.3 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規模及活動的性質制定培訓方案,培訓方案應包括下述內容:
(1) 培訓對象為用人單位的所有員工;
(2) 由專業人員來完成;
(3) 規定定期提供有效及時的新員工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
(4) 進行定期評審,根據需要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其相關性與有效性,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應參與培訓方案的評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