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和OHSMS審核中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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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近期的審核和驗證過程中發現,有部分審核員對EMS和OHSMS審核中4.3.1,4.3.3/4.4.6/7條款理解不太透徹,對這幾個要素之間的關系把握不準;因而在審核中遇到了一些難題。筆者就部分問題談幾點看法。
問題一:
4.3.1和4.3.3條款之間是何關系?審核時如何把握?
4.3.1條款主要是對環境因素的識別和評價/對危險源的辨識和風險評價,是建立體系的基礎,是初始評審的主要內容之一,只有準確運行和實施了4.3.1條款的要求,才能準確建立4.5.3條款的目標和指標。目標指標是針對重大環境因素/中高度風險而制定的,但重大環境因素/中高度風險的控制不一定均通過建立目標指標進行控制,即不是所有評價出的重大環境因素/中高度風險均
要建立目標指標。如某企業評價出的重大環境因素為:①生產車間電能的消耗;②1211滅火器使用時哈力氣體的排放;③庫房油品的潛在泄漏;④鍋爐異常時煙塵的排放等。該企業針對①②建立了目標指標,針對①③④建立了運行控制程序和制度,從而對4個重大環境因素進行了控制。
審核時,應首先把握環境因素的識別和評價/危險源的辨識和風險評價是否充分,有無遺漏;再審核目標指標的制定是否考慮了重大環境因素和中高度風險,是否合理可行,是否體現持續改進的思想,能否將重大環境因素和中高度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問題二:
4.3.3和4.3.4條款之間的關系如何?審核時如何把握?
4.3.4條款管理方案旨在實現4.3.3條款的目標指標,這兩個要素是結合在一起對重大環境因素/中高度風險進行控制,建立了目標指標就一定要制定管理方案來實現。管理方案的制定應有方法措施;應落實職責,應確定時間表,保證目標的實現。
有的企業建立了許多不可實現、無法考核的目標,因而無法建立切實可行的管理方案,故其管理方案只能從運行控制程序中摘入部分管理要求,其結果根本不能保證目標的實現。還有的企業建立的目標與QMS相似,建立了多個目標,而不建立管理方案,也不能保證目標的實現。
審核時,應首先確定企業是否針對目標制定了相應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是否切實可行,是否能保證目標的實現;然后,根據管理方案的實施步驟及時間表的安排,審核管理方案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收集方案實施所取得效果的證據。
問題三:
4.3.3/4和4.4.6/7條款之間的關系如何?審核時如何把握?
4.3.3/4和4.4.6/7條款均是直接控制重大環境因素和中高度風險的要素,均要符合方針的要求,均是為了實現方針。4.3.3條款體現的是在現有基礎上向方什指出的方向邁進一步,它應有具體的指標值和時間段,它的實施應根據4.3.4條款完成。4.4.6/7條款是控制重大環境因素和中高度風險的活動程序和制度,它沒有指標值和時間段,只要環境因素和危險源存在就必須一直控制和管理下去。它可以是4.3.4條款描述的管理方案中實現目標的方法措施的步驟或內容之一,但絕不是管理方案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