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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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地開展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減少事故損失,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3. 職責
3.1 安全處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確保該程序的有效運行。
3.2 事故單位對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事故,又根據本程序要求盡可能快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并確保工作有效。
4. 工作程序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4.1事故報告 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4.1.1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4.1.2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工段長(班組長)、安全員、廠長、安全處;發生重傷事故,除報告公司領導外,應立即報告調度室、安全處、工會、并在24小時內報告公司主管部門;發生傷亡事故,安全處除按上述要求進行報告外,應在2小時內向當地勞動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4.1.3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在報告的同時,應按《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
4.1.4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立即向公司消防中隊報警;發生生產、設備;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公司職能部門報告,并盡快通知公司總調度室和其他相關部門。
4.1.5當公司職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安全處應負責填寫“職業病報告卡”,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司行政主管部門。
4.2事故調查
4.2.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分廠廠長負責調查,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并于三日內將調查報告報安全處或公司其他職能部門。
4.2.2重傷事故由公司OHS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發布,91年2月22日)進行調查。
4.2.4非傷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OHS管理者代表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工會、保衛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在10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4.2.5安全處負責組織職業病原因的調查工作,必要時成立調查組。對職業病的發病原因、病情、防范或應急措施等提出書面報告,報OHS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