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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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對無法修復的設備,經品控部和生產部確認后,按相應的程序報廢或作相應的處理。
4.5、測量和監控設備的環境要求:
測量和監控設備的使用環境應符合相關技術文件的規定,由品控部負責監控檢查。
4.6、對檢測人員的要求:
辦公室負責對測量、監控設備的使用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上崗。
4.7、有關記錄的整理:
與測量、監測裝置控制有關的記錄由品控部負責管理,執行《記錄控制程序》。
1、目的:
對用于確保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測量和監控裝置進行控制,確保測量和監控結果的有效性。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對產品和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用的裝置、軟件等。
3、職責:
3.1、品控部:
負責測量和監控裝置的管理。
3.2、使用部門:
負責對測量和監控設備的維護、保養。
3.3、辦公室:
負責對測量和監控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
4、程序:
4.1、測量和監控設備的確定、采購及驗收:
4.1.1、配置測量和監控設備:
根據所需測量能力和測量要求配置測量和監控設備,對其的確定、采購和驗收標準。國內制造的要具有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CMC標志),進口的要采用國際單位制。
4.1.2、測量和監控設備的初次檢定:
經驗收合格的測量和監控設備,生產廠提供的檢定證書作為初次檢定憑證,如無檢定合格證,品控部負責送檢,合格后才能使用,檢定合格應粘上標記,表明其檢定狀態的標識。
4.1.3、測量和監控設備的編號:
品控部負責對測量和監控設備編號,建立測量監控設備臺帳,記錄設備的編號、名稱、規格型號、精度等級、生產廠家、檢定周期、核準日期、放置地點等,測量監控設備臺帳一份交辦公室備案。
4.2、測量、監控設備的周期檢定:
4.2.1、品控部每年8月下發《周期檢定計劃》,根據計劃執行周期檢定。
4.2.1.1、對需送外檢定的設備,由品控部負責與技術監督局進行檢定,并由其出具檢定報告;
4.2.1.2、對于不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標準的設備,應按設備操作手冊和使用經驗,品控部負責編制成校準規定,使用者自行進行校準。
4.2.2、檢定合格的設備,品控部負責進行標識;檢定不合格的,應立即進行隔離,修理后重新檢定;同時應作出檢定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