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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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方法和頻次
1、檢查方法由以下因素決定:
a. 生產強度;
b. 生產類型;
c. 運行規模;
d. 以往的檢查結果與該操作方符合性的記錄;
e. 認證機構接到的投訴;
f. 該單位或操作方是否僅從事擬認證的生產活動;
g. 污染和轉移風險;
h. 生產的復雜程度。
2、檢查頻次
認證機構應制定關于檢查頻次的書面規定,該規定至少應包括:
a. 對許可操作方的檢查至少應一年一次;
b. 對分包的操作方的檢查應一年進行一次;
c. 也應該有根據以上因素增加檢查的條款;
d. 應明確進行抽檢的數量(百分比)。應明確選擇操作方進行抽檢的理由;
e. 應明確規定額外檢查的費用如何支負;
f. 為保持其不可預測性,檢查的時間間隔應是不確定的。
3、檢查方法
檢查一般應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方式:
a. 檢查設備、土地;
b. 檢查記錄與報告;
c. 物料衡算、生產預測等;
d. 評價操作方的生產體系;
e. 與相關人員交談。
4.6.5分析與殘留物試驗
1、在有機認證中,必要時可進行實驗分析。
2、認證機構應有關于殘留物試驗、基因試驗和其他分析的文件化的規定與程序。這些文件至少應包括:
a. 對需要抽樣分析的情況予以說明,如在懷疑使用標準禁用的物質時應進行抽樣分析,在標準對產品或輸入中的殘留物或污染有限制時應進行分析;
b. 隨機抽樣要求的說明;
c. 對檢查員關于抽樣要求和方法的指導;
d. 后抽樣程序;
e. 對抽樣費用承擔的說明。
分析應由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4.6.6部分轉換和平行生產的檢查制度
1、部分轉換是指在同一生產單元中,傳統方式生產、轉換期生產、有機生產或加工同時進行的情況。
2、平行生產是指在同一生產單元中同時以獲認證的有機方式(質量)與未獲認證的有機方式(質量)種植、培養、處理或加工同樣的產品的生產。注:同一產品的與轉換生產也屬于平行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