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基本要求
最近更新: | 人氣: 15047
4.5.2標準審查
1、應對標準進行定期的審查。
2、負責標準審查的機構應:
a. 明確界定實施標準審查的職責;
b. 有充分的資格和經歷以確保有能力實施標準審查,或使用外部專家做為滿足能力要求的一種方式;
c 標準的審查應能夠使相關方參與意見;
d 在標準中應明確標準的實施日期;
e 必要時,應給操作方適當的時間對標準中重大的內容變化予以實施;
f 應對操作方明確標準實施的最后期限。
4.6檢查
4.6.1概要
1、檢查員與認證機構應能夠進入相關的區域并獲得操作方的報告和其他文件。
2、檢查的方針和程序應文件化并包括:
a. 指定檢查員的依據;
b. 操作方對檢查員提出的有效異議的依據;
c. 檢查指導書;
d. 檢查方法與頻次;
e. 審核要求;
f. 抽樣要求;
g. 報告編寫。
4.6.2檢查員的選擇
1、認證機構或分包檢查機構應選擇檢查員。
2、對檢查員的選擇應:
a. 確保有檢查所需的足夠的技術能力;
b. 與受檢查方沒有任何潛在的利益沖突;
c 操作方沒有選擇或推薦檢查員的權利;
d 操作方有權在實施檢查前得知檢查員的選派情況,并對潛在的利益沖突提出異議;
e 應避免對某一操作方連續指派同一檢查員。
4.6.3檢查與報告
1、應為檢查員提供關于操作方的充足的信息,以便檢查員為檢查做適當的準備。這些信息包括:以往檢查中相關的發現、對活動/過程的描述、地圖/計劃、產品規范、使用的輸入材料、以往的不規則性、違法情況、狀況和管理措施。
2、檢查、檢查中使用的問卷(檢查單)以及檢查完成后的報告應內容詳盡、覆蓋相關生產標準的所有方面、并對檢查中得到的信息予以證實。
3、認證機構應能夠獲取該生產單元或(在管理或所有權上與其有關的)相關單元的非有機生產的信息。在有必要時檢查(包括文件評審)應覆蓋這樣的單元(如生產同一種類的產品等)。
4、檢查報告與檢查應盡可能的按照既定的模式進行以確保檢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5、應允許檢查員在報告中對出現不完全符合要求或是標準不明確等情況時予以說明或分析。
6、檢查報告應包括足夠的關于已檢查內容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信息:
a. 檢查的日期與時間;
b. 被檢查的人員;
c. 擬認證的農作物/產品;
d. 被檢查的土地與設備;
e. 審查的文件;
除此之外,檢查報告應包括:
f. 檢查員的觀察;
g. 對與相關標準和認證要求的符合性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