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認證機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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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賣方;
b. 買方;
c. 交付日期;
d. 發證日期;
e. 對產品、數量的明確說明,適當時應包括質量和季節;
f. 批號或是其他產品標識;
g. 收費單據或帳單;
h. 相關的認證機構與使用的標準;
i. 操作方關于按照適用的標準進行生產的聲明。
適當時,在證書上還應有原料的原始證書以及獲得其他認證機構認證情況的說明。
應將已頒發操作方交易證書的副本交給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妥善保留以便查詢和對每一個操作方的信息進行審查。
4.8操作方
4.8.1關于操作方的信息
認證機構應保證獲許可方在申請時有以下信息:
a. 適用標準的最新版本;
b. 關于檢查、認證和申訴程序的充分的描述;
c. 及時通報標準和相關程序的變化;
d. 最新的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認證資格的書面文件;
e. 有效的合同/許可證。
除非涉及屬于保密文件(如投訴的檔案或檢查報告中的保密部分),否則操作方有權獲取與其或獲得認證的生產相關的檢查發現與其他文件。
4.8.2操作方應保留的記錄與文件
認證機構應要求獲操作方有:
與其生產的類型相適應的記錄保持體系,以使認證機構能夠獲取必要的信息,并對生產、貯藏、加工、購買和出售予以驗證。
4.9在每一處理階段的檢查與認證
1、以下適用于整個生產鏈中的檢查與認證,并明確了在不同情況中的適用情況。
2、應至少每年對產品處理的每一個步驟進行一次檢查。
注:任何例外都應經過文件化的風險分析,且只有在本準則中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有特例情況。
任何出售產品(開具發票)的個人應注冊并獲得認證。通常,本條款只有在產品在最終包裝階段或已有最終標簽時適用。
4.9.1包裝產品
不要求認證機構對在經過最終消費包裝后和/或已頒發交易證書后建立檢查體系繼續處理的產品進行檢查。然而,認證機構在有證據表明在后續階段出現了違反標準的情況時應采取措施。
4.9.2貯藏公司
由于貯藏方式、產品、包裝、通行的貯藏方式以及貯藏時間的不同,可以不要求進行檢查。應進行首件檢查以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檢查。
4.9.3運輸公司
運輸通常不需要認證,但由交運時產品的所有者承擔責任。
4.10間接認證
1、分包生產
本章為獲證組織將生產分包給提供一定服務(如貯藏、處理、加工等)的另一機構制定了準則。分包方(共加工方,分許可方)不以自己的能力獲得認證。
認證機構應對分包制定規范。這一規范應至少:
a. 不允許分包方宣傳自己的產品;
b. 僅適用于生產過程、原材料供給以及銷售由主要操作方控制的情況。通常在這種情況下分包方沒有產品名稱;要求主要獲許可方對分包生產負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