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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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切實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企業生產加工過程,提高我國食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通則。
二、本通則適用于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審查和強制檢驗等工作。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開展必備條件現場審查或者強制檢驗工作時,本通則應當與相應食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結合使用(以下簡稱《審查細則》)。
三、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環境條件要求。企業應當建在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地區。企業生產加工的衛生條件及污染物處置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二)生產設備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和場所。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廠房等均應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使用特殊設備生產食品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原輔材料要求。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產食品。直接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的水必須符合GB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采購已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作為生產原料時,應當查驗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四)生產加工要求。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與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五)產品要求。食品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以及企業明示的質量要求。
(六)人員要求。企業負責人應當了解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產品質量責任、義務。企業生產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企業的生產操作人員和檢驗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考核,檢驗人員做到持證上崗。從事食品生產的人員應當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七)檢驗要求。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審查細則》規定的產品出廠檢驗設備,檢驗設備必須經檢定或者校準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企業檢驗部門、檢驗人員應當能夠獨立行使職權。
(八)包裝及標識要求。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定量包裝食品的凈含量應當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要求或者《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1995年12月8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3號)的要求。食品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GB7718-19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要求。裸裝食品每批貨物出廠應當提供質量證明,且必須符合本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