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認證標準-食用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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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食用菌 8.2.1 基本原則 有機食用菌是在條件適宜的生態環境中,選用抗逆性較強的菌種,采用無污染的原輔材料和水,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肥料及生長調節劑,加工過程中不使用合成保鮮劑等而生產的食用菌及相關產品。 8.2.2 菌種 8.2.2.1 菌種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頒發的《全國食用菌菌種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菌種培養基中,不允許使用化學合成的殺蟲劑、殺菌劑、肥料及生長調節劑。 8.2.2.2 菌種應注明來源、品種清楚,并經認證機構認可。 8.2.2.3 菌種應具有較好的生長性和較強的抗逆性。 8.2.3 環境 8.2.3.1 地栽食用菌的土壤,在采集前3年內,未使用過生產有機食品禁止使用的物質并符合NY/T391中4.5的要求。 8.2.3.2 拌料、菇床噴灑、環境加濕或清洗栽培用的各種材料、器具,必須用清潔的井水、河水、湖水或自來水,并應符合GB 5749中的2.1、2.2、2.3、3.2.5及4的要求。 8.2.3.3 生產場所 8.2.3.3.1 食用菌的生產區與周圍地區應具有明確的緩沖區和邊界(不少于50米),以避免常規農業生產區的影響。 8.2.3.3.2 有機生產區內的不同生產功能區應合理布局,并標注清楚。 8.2.4 生產用原輔材料 栽培食用菌的主要原輔材料為:木屑、動物糞便、棉籽殼、各種秸稈、玉米芯、豆餅粉、麩皮、米糠等,有些還需要覆土。征得認證機構的同意,允許使用不超過20% 的不帶有化學合成農藥、化肥、重金屬、病原微生物、蟲害等有害物質的非有機物質(覆蓋材料和添加水分除外)。 8.2.4.1 木屑由適宜食用菌生長樹種的枝干,砍伐后不經化學處理,粉碎而成。對于樹木的利用,應以不影響其生長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為原則。 8.2.4.2 畜禽糞便 應來源于以天然飼料或有機飼料喂養、以散養的方式養殖的動物,并明確其種類。 8.2.4.3 棉籽殼、各種秸稈等農作物廢棄物 應來源于按有機方式生產的農作物。 8.2.4.4 覆土 一般為天然的、未經化學處理的泥炭土、草炭土及其一些天然的、具有良好的透氣性和持水性的物質,如藻類等。也可單獨或混合使用符合有機生產要求的農田土壤。 8.2.4.5 轉換期 食用菌被稱作有機產品前,一定要保證在其生產區域最短12個月內未使用過禁用物質。在轉換期內,如果沒有8.2.4中的材料,所使用的替代品需要得到認證機構的認可。 8.2.5 生產管理 8.2.5.1 原料倉庫應與拌料、制包、滅菌、冷卻、接種區保持一定距離,接種室和培養室要與栽培場地隔離,并保持好周圍環境的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