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技術規范(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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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4.2確定抽樣個數,做所抽樣品的全項目分析。
4.6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藝相同,營養強化輔料不同的同類產品,如加入不同營養強化劑的巴氏殺菌乳、滅菌乳或乳粉等。
按4.2確定抽樣個數,并按3.2隨機抽樣,做所抽樣品的全項目分析。
其他同類產品各抽250g,做營養強化項目分析。
5.附則
5.1本辦法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5.2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總則
1.1為規范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工作,保證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和一致性,制定本規范。
1.2本規范適用于申請綠色食品認證的產品抽樣。特殊產品(如動物性產品)另行規定。
1.3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全國綠色食品抽樣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綠色食品辦公室(中心)負責本區域內綠色食品抽樣工作的實施。
2.抽樣程序
2.1省級綠色食品辦公室(中心)委派綠色食品檢查員進行抽樣。
2.2抽樣應有2名以上(含2名)檢查員參加。抽樣人員應持《綠色食品檢查員證書》和《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見附件)。
2.3抽樣人員應配帶隨機抽樣工具、封條,與被抽樣單位當事人共同抽樣。抽樣結束時應如實填寫《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雙方簽字,加蓋公章。抽樣單一式四聯,被抽單位、綠色食品定點監測機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處、抽樣單位各持一聯。
2.4樣品一般應在申請人的產品成品庫中抽取。抽取的產品應已經出廠檢驗合格或交收檢驗合格。
2.5抽取的樣品應立即裝箱,貼上抽樣單位封條。被抽樣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樣品寄、送綠色食品定點監測機構。
2.6抽樣人員根據現場檢查和國內外貿易的需要,有權提出執行標準規定項目以外的加測項目。
2.7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進行抽樣:
(1)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2)抽樣人員無《綠色食品檢查員證書》的;
(3)提供的抽樣產品與申請認證產品名稱或規格不符的;
(4)產品未經被抽樣單位出廠檢驗合格或交收檢驗合格的。
3.抽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