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禽肉 NY/75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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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衛生準則
NY/T658 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
NY5029 無公害食品 豬肉
NY5039 無公害食品 雞蛋
SN/T0212.1 出口禽肉中二氯二甲吡啶酚殘留量檢驗方法 液相色譜法
SN0289 出口禽肉中二甲硝咪唑殘留量檢驗方法
SN0672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己烯雌酚殘留量檢驗方法 放射免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綠色食品 green food
見NY/T391。
3.2 禽肉 poultry meat
活禽屠宰加工后可供食用的整禽或分割禽部分(不包括禽內臟、禽骨架)。
3.3 鮮禽肉 fresh poultry meat
活禽屠宰加工后,不經凍結處理的禽肉。
3.4 冷卻禽肉
在良好操作規范和良好衛生條件下,活禽屠宰、冷卻、分割后,肌肉中心溫度達到2℃以下,而不凍結,并在加工、運輸、銷售過程中,肉中心溫度始終保持這種狀態的肉。
3.5 凍禽肉 frozen poultry meat
凍禽屠宰加工后,經凍結處理,肉中心溫度在-15℃以下的禽肉。
3.6 肉眼可見異物 visible foreign matter
產品上有礙食用的雜物或污染物(如黃皮、糞便、膽汁、絨毛、塑料、金屬、飼料殘留等)。
3.7 硬桿毛 hard feather
長度超過12mm的羽毛,或羽毛根直徑超過2mm的羽毛。
4 技術要求
4.1 原料
活禽應來自非疫病區、健康、無病。禽的飼養環境、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飼養管理應分別符合NY/T391、NY/T471、NY/T472和NY/T473的要求。
4.2 屠宰加工
4.2.1 屠宰
活禽應按NY/T473的要求,經檢驗、檢驗合格后,進行屠宰。從活禽放血至加工或分割產品到包裝入冷庫時間不得超過2h。
4.2.2 冷卻
禽屠宰后45min內,肉的中心溫度應降到10℃以下。
4.2.3 分割
預冷后的禽體分割時,環境溫度應控制在12℃以下。
4.2.4 修整
分割后的禽體各部位應修剪外傷、血點、血污、羽毛根等。
4.2.5 凍結
需冷凍的產品,應在-35℃以下環境中,其中心溫度應在12h內達到-15℃以下。
4.3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 目
鮮禽肉
凍禽肉(解凍后)
組織狀態
肌肉有彈性,經指壓后凹陷部位立即恢復原位
肌肉經指壓后凹陷部位恢復慢,不能完全恢復原狀
色澤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澤,具有禽種固有的色澤
氣味
具有禽種固有的氣味,無異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