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禽肉 NY/753-2003
最近更新: | 人氣: 14551
5.3.6 氟
按GB/T5009.18規定的方法測定。
5.3.7 銅
按GB/T5009.13規定的方法測定。
5.3.8 鉻
按GB/T5009.123規定的方法測定。
5.3.9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5009.19規定的方法測定。
5.3.10 敵敵畏
按GB/T5009.20規定的方法測定。
5.3.11 四環素
按GB/T5009.116規定的方法測定。
5.3.12 土霉素、金霉素
按NY5029規定的方法測定。
5.3.13 己烯雌酚
按SN0672規定的方法測定。
5.3.14 二氯二甲吡啶酚
按SN/T0212.1規定的方法測定。
5.3.15 呋喃唑酮
按NY5039規定的方法測定。
5.3.16 磺胺類
按NY5029規定的方法測定。
5.3.17 二甲硝咪唑
`按SN0289規定的方法測定。
5.4 微生物檢驗
5.4.1 菌落總數
按GB/T4789.2規定的方法測定。
5.4.2 大腸菌群
按GB/T4789.3規定的方法測定。
5.4.3 沙門氏菌
按GB/T4789.4規定的方法檢驗。
5.4.4 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GB/T4789.30規定的方法檢驗。
5.4.5 致瀉大腸埃希氏菌
按GB/T4789.6規定的方法檢驗。
6 檢驗規則
6.1 抽樣方法
6.1.1 批次:由同一班次同一生產線生產的產品為同一批次。
6.1.2 抽樣:抽樣按GB/T9695.19規定執行。
6.2 檢驗類型
6.2.1 出廠檢驗:每批產品出廠前,生產企業均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內容包括包裝、標簽、標志、凈含量、感官、理化及微生物指標幾方面,檢驗檢疫合格并附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
6.2.2 型式檢驗:型式檢驗是對產品進行全面考核,即對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時;
b)正式生產后,原料、生產環境有較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主管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d)有關各方對產品質量有爭議需仲裁時。
6.3 判定規則
6.3.1 產品的感官指標和理化指標中的解凍失水率項目不符合本標準為缺陷項,其他指標不符合標準為關鍵項,缺陷項兩項或關鍵項一項,判為不合格產品。
6.3.2 受檢樣品的缺陷項目檢驗不合格時,允許按6.1的規定重新加倍抽取樣品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最終檢驗結果。關鍵項目檢驗不合格時,受檢企業對檢測結果如有異議,經主管部門同意,允許重新抽樣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