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茶葉 NY/T288—2002
最近更新: | 人氣: 15756
5.2.2 采用干濕兼評、外形與內質并重的評茶方法。
5.2.3 感官品質評定采用五檔制,即高、稍高、相當、稍低、較低。
5.3 衛生指標的檢測
5.3.1 鉛的檢測,按GB/T 5009.12規定執行。
5.3.2 銅的檢測,按GB/T 5009.13規定執行。
5.3.3 六六六、滴滴涕檢測,按GB/T 5009.19規定執行。
5.3.4 二氯殺螨醇、氰戊菊酯、聯苯菊酯、氯氰菊酯和溴氰菊酯檢測,按GB/T 17332規定執行。
5.3.5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檢測,按GB 14876規定執行。
5.3.6 樂果、敵敵畏、殺螟硫磷和喹硫磷檢測,按GB/T 5009.20規定執行。
5.4 凈含量檢測
凈含量檢測,用感量為1g的秤稱取去除包裝的產品,與產品標示值對照進行。
5.5 包裝標簽檢測
包裝標簽檢測,按GB 7718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規則
產品均應按批(嘜)為單位,同批(嘜)茶葉花色、等級或茶號、堆次、包裝、單位重量應相同。
6.2 交收(出廠)檢驗
6.2.1 每批產品交收(出廠)前,生產單位應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附有合格證的產品方可交收(出廠)。
6.2.2 交收(出廠)檢驗內容為感官品質、水分、粉末、凈含量和包裝標簽。
6.2.3 總灰分和衛生指標為交收(出廠)抽檢項目。
6.3 型式檢驗
6.3.1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對產品質量進行型式檢驗。
a)申請綠色食品標志和年度抽查檢驗;
b)前后兩次抽樣檢驗差異較大;
c)因人為或自然因素使生產環境發生較大變化;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主管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
6.3.2 型式檢驗即對本標準的全部要求進行檢驗。
6.4 判定規則
6.4.1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規定技術要求的產品,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
6.4.2 凡不符合4.2條規定和衛生指標有一項不符合技術要求的產品,均判為不合格產品,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4.3 交收檢驗時,按6.2.2條規定的檢驗項目,其中有一項不符合技術要求的產品,均判為不合格產品,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4.4 型式檢驗時,技術要求規定的各項檢驗項目中如有一項不符合技術要求的產品,均判為不合格產品,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5 復檢
對檢驗結果產生異議時,應對留存樣進行復檢,或在同批(嘜)產品中重新按GB/T 8302規定加倍取樣,對不合格的項目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