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乳制品 NY/T65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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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含量檢驗
按JJF 1070 測定。
6.3 理化檢驗
按相應的國家標準執行。
6.4 衛生檢驗
6.4.1 鉛:按GB/T 5009.12檢驗。
6.4.2 砷:按GB/T 5009.11檢驗。
6.4.3 錫:按GB/T 5009.16檢驗。
6.4.4 硝酸鹽和亞硝酸鹽:按GB/T 5413.32檢驗。
6.4.5 黃曲霉毒素M1:按GB/T 5009.24檢驗。
6.4.6 苯甲酸:按GB/T 5009.29檢驗。
6.4.7 六六六和滴滴涕:按GB/T 5009.19檢驗。
6.4.8 甲拌磷、對硫磷和樂果:按GB/T 5009.20檢驗。
6.4.9 甲胺磷:按GB 14876檢驗。
6.4.10 溴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氯氰菊酯:按GB/T 5009.19和GB/T 14929.4檢驗。
6.4.11 抗生素:按GB 4789.27檢驗。
6.5 微生物學檢驗
6.5.1 菌落總數:按GB 4789.2和GB 4789.18檢驗。
6.5.2 大腸菌群:按GB 4789.3和GB 4789.18檢驗。
6.5.3 酵母和霉菌:按GB 4789.15和GB 4789.18檢驗。
6.5.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和GB 4789.18檢驗。
6.5.5 商業無菌:按GB 4789.26檢驗。
7 檢驗規則
7.1 組批規則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產線生產的同品種、同規格且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組批。
7.2 抽樣方法
在成品庫中每組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足夠樣品供型式檢驗。
7.3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進行全面考核,即對本標準規定的全部要求進行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申請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
b)前后兩次出廠檢驗結果差異較大;
c)因人為或自然條件使生產環境發生較大變化;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
7.4 判定規則
7.4.1 全部指標檢驗合格,則該批產品判為合格產品。
7.4.2 感官、理化、衛生項目不合格者可進行復驗,以一次為限,復驗結果有一項不合格者,判定為不合格。
7.4.3 微生物學要求不得復驗。
8 標簽、標志
8.1 標簽:包裝標簽應符合GB 7718規定。
8.2 標志:包裝上應標注綠色食品標志,其標注辦法按綠色食品標志有關規定執行。
9 包裝、運輸和貯存
9.1 包裝
9.1.1 包裝標志:包裝上應標注儲運圖示標志,具體標注方法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