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473-2001 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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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動物疫病
指動物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6 病原體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體,包括寄生蟲和致病性微生物。
3.7 動物食品衛生
為確保人或動物對產品消費的安全、健康和衛生在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銷售這些產品中必須的條件和措施。
3.8 動物防疫
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以及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3.9 畜群
指同一飼養場的動物;或者雖不在同一個場,但可以在不采取衛生措施的條件下相互流動的動物群體。
3.10 禽群
飼養在同一飼養場或由固體物分隔并具有單獨通風系統的部分的一組禽類。對于散養的禽類,則指共同出入一個或多個禽舍的一個群體,即同一建筑物中所有的禽只。
3.11 官方獸醫
指由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獸醫,行使動物防疫監督或公共衛生監督,并在適當條件下簽發動物衛生證書。
4 動物衛生準則
4.1 動物產地的衛生條件
4.11 產地環境質量必須符合NY/T391的要求。
4.12 豬、禽飼養場所必須符合附錄A和附錄B的衛生要求,牛、羊、免等動物的飼養場所的選址、設施設備和飼養管理條件可參照養豬衛生條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疫病監測和控制方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4.13 必須按規定實施動物計劃免疫和消毒,并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及消毒劑。
4.14 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的要求。
4.15 獸藥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的要求。
4.16 畜群、禽群不得有附錄C所列疫病。
4.17 動物離開飼養地前,必須按GB/T16549的要求實施產地檢疫。
4.2 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動物衛生條件
4.21 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動物衛生條件
4.22 動物屠宰廠的獸醫衛生管理必須按照附錄D和附錄E的要求實施。
4.23 動物產品必須符合GB2707或GB2708或GB2710標準,并不應檢出以下病原體:大腸桿菌0157、李氏桿菌、布氏桿菌、肉毒梭菌、炭疽桿菌、囊蟲、結核分支桿菌、旋毛蟲。
4.24 動物產品農藥、獸藥殘留量必須符合NY/T393和《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的要求。
4.25 動物產品重金屬殘留量應符合GB15199、GB15200、GB15201、GB2762、GB4810、GB14935和GB13106要求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