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業良好作業規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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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機械設備
6.1 設計
6.1.1所有食品加工設備包括管道、工器具等,其設計和結構應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檢查,并有避免機器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它污染物混入食品的設計和措施。
6.1.2 食品接觸面應平滑、邊角圓滑、無死角和裂縫,以減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機物的聚積。
6.1.3 貯存、運輸系統的設計與制造應易于使其維持良好的衛生狀況。
6.1.4 在食品生產車間或處理區,不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和器具,其結構也應能易于保持清潔狀態。
6.2 材質
6.2.1用于食品生產和可能接觸食品的設備、操作臺、傳送帶、運輸車和工器具等輔助設施,應由無毒、無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6.2.2與食品直接接觸的表面不得使用有可能給食品帶來潛在危害或可能污染的材料(如:竹、木制材料等)。
6.2.3與食品接觸的設備所使用的潤滑劑必須是食品級的。
6.2.4廠房內所有保溫設施外層必須使用非吸水性材料。
6.3 設置與安裝
6.3.1設置
按GB14881-1994中4.4.3規定執行。
6.3.2安裝
按GB14881-1994中4.4.4規定執行。
6.4 生產設備
6.4.1 企業應具備與其生產的產品和加工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不同設備的加工能力應互相配套。
6.4.2 生產設備布局符合工藝要求,保證生產順暢有序進行,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6.4.3 用于測定、控制或記錄的測量記錄儀器,應數據準確,并定期校正。
6.4.4 企業應有足夠的供風設備,以保證干燥、輸送、冷卻和吹掃等工序的正常用風。清潔食品接觸面和食品表面的壓縮空氣,應采取措施濾除油分、水分、灰塵、微生物、昆蟲和其它雜物。
6.5 質量檢驗設備
6.5.1企業的檢驗設備能滿足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日常質量、衛生檢驗。
6.5.2檢驗用的儀器、設備,必須定期檢定,及時維修,確保檢驗數據準確。
6.5.3必要時可委托具能力的檢驗機構檢驗本身無法檢測的項目。
7 管理機構與人員
7.1 機構與職責
7.1.1應建立公司(廠)級領導(或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最高領導)負責的質量管理機構,對企業質量管理負全面職責。
7.1.2企業應設置生產管理、質量管理、衛生管理等職能部門。生產管理負責人與質量管理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
7.1.2.1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原材料處理、生產作業及成品包裝等與生產有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