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2004知識
最近更新:2014/5/19 | 人氣: 18557
由于一個組織可能有很多環境因素及相關的環境影響,應當建立判別重要環境因素的準則和方法。唯一的判別方法是不存在的,原則是所采用的方法應當能提供一致的結果,包括建立和應用評價準則,例如有關環境事務、法律法規問題、以及內、外部相關方的關注等方面的準則。
對于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組織除在設計和實施環境管理體系時應考慮如何使用外,還應當考慮將它們作為歷史數據予以留存的必要。
本譯稿僅供參考 不作為認證依據 ISO 14001:2004
在識別和評價環境因素的過程中,還應當考慮到從事活動的地點、進行這些分析所需的時間和成本,以及可靠數據的獲得。對環境因素的識別不要求作詳細的生命周期評價。另外,還可以利用出于規章或其他要求所取得的信息。
對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和評價的要求,不改變或增加組織的法律責任。
A 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組織須要識別適用于其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這些要求可包括:
a) 國家或國際法律法規要求;
b) 省部級的法律法規要求;
c) 地方性法律法規要求。
組織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例如:
―― 和政府機構的協定;
―― 和顧客的協議;
―― 非法規性指南;
―― 自愿性原則或業務規范;
―― 自愿性環境標志或產品護理承諾;
―― 行業協會的要求;
―― 和社區團體或非政府組織的協議;
―― 組織或其上級組織對公眾的承諾;
―― 本單位的要求。
在識別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過程中,往往已確定了這些要求是如何作用于組織的環境因素的。因此,不一定要求專門為此制定程序。
A 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目標和指標應當具體,可行時應當是可測量的。此外,它們還應當兼顧短期和長期的需要。
對技術的選擇,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考慮選用適宜的、成本效益高的最佳可行技術。
對組織財務要求的考慮,不意味著組織必須運用環境成本核算方法。
成功地實施環境管理體系,有賴于制定和實施一個或多個方案。方案中應當說明如何實現組織的環境目標和指標,包括時間進度、所需的資源和負責實施方案的人員。方案可予以細化,具體到組織運行的基本單元。
在適當和可行時,方案中應當全面考慮計劃、設計、生產、營銷和處置等各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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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當前的還是新增的活動、產品或服務,都可以在這些方面進行考慮。對于產品,可從設計、材料、生產過程、使用和最終處置等方面進行考慮。對于安裝或過程的重大修改,可從計劃、設計、施工、試運行、運行,以及根據組織決定的適當時間退出使用等方面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