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中國企業社會責任CSR十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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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中國企業 社會責任CSR十大事件
1.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案正式施行,要求公司要承擔社會責任
2005年10月全國人大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本次公司法修改范圍廣泛,涉及的內容十分豐富。尤其引人矚目的是,修訂后的公司法特別強調公司的運作行為不僅關系股東、職工等內部利益關系人的利益,也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因此,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在追逐公司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在總則中要求公司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點評: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發展來自各方力量的合力,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動機既來源于內在自身的覺醒和行動,也不乏外在的各種壓力。從實踐來看,法律和法規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方面,能夠發揮基礎性的作用。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30個州)、日本和德國都相繼在其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會責任內容,其修訂的核心思想是要求公司的經營者對公司的環境和所有"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負責,而不僅僅是對股東(Shareholders)利益負責,以突出對公司利益相關者的保護。并且與相應的其他法律法規如食品醫藥法、環境法、反腐敗法等法規相呼應,敦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提出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相信將對中國SA8000/List_21.html">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發揮重大的促進作用。
2.2006年3月10日,國家電網公司對外發布SA8000/List_21.html">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國家電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首次對外發布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國家電網公司作為關系國家能源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中央直屬的國有獨資企業,2005年在世界500強中排名36位,擁有150多萬員工,對經濟社會具有重要影響力、帶動力。據悉,這是我國中央企業首次對外發布的社會責任報告。溫家寶總理對國家電網公司發布SA8000/List_21.html">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批示:"這件事辦得好,企業要對社會負責,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點評:
作為當代社會的重要組織形式,大型公司所擁有的權利及其經營活動必然在多方面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人們也在不斷反思,這些商業組織應該承擔怎樣的社會責任和義務才能與它們的社會權力相稱?作為我國中央企業對外正式發布的第一份社會責任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