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法》的若干條文的說明
最近更新: | 人氣: 16686
第五十七條 本條中的“依法”主要指《礦山安全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度暫行規定》以及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的解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職業病報告辦法》等。
第五十九條 本條中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禁忌從事的勞動”,可以按照《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和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83)等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中的“高處作業”是指二級高處作業,即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低溫作業”是指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其工作地點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冷水作業”是指在勞動生產過程中,操作人員接觸冷水濕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業。
第六十四條 本條中的“其他禁忌從事勞動”是指:
(一)森林業伐木、歸塄及流放作業。
(二)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的(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即二級高處作業。
(三)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四)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育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第七十一條 本條中的“社會保險水平”是指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及費率水平。
第七十二條 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第七十三條 本條中的“依法”是指法律、法規。目前主要依照《勞動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地方性法規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繼續依照有效的勞動規章及一些規范性文件執行。
本條中的“社會保險待遇”是指養老、疾病、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和死亡等保險待遇。
本條中的“法律、法規”主要指正在制定中的“《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一條 本條中的“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是指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或者有關社會團體的代表。
第八十二條 本條中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第八十五條 本條中的“依法”和“勞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
對本條的理解:勞動部門依據《勞動法》行使監督檢查權。依據《勞動法》、《礦山安全法》以及其他勞動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對用人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處理違法行為。
第八十九條 本條中的“法律、法規”主要指勞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國家技術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