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法》的若干條文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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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本條中的“無故”同第五十條的說明相同。“工資報酬”可以理解為延長工作時間所依法應得的報酬。
第九十二條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在進行行政處罰時,其分在于看其監督檢查的范圍是否屬于勞動工作,凡屬于勞動工作,依本法第九條、第八十五條,由勞動部門行使監督檢查權,進行處罰。反之,則應由其他部門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行使監督權。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十三條 本條中的“對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處理,即“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惡劣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的期徒刑!
第九十六條 對勞動者實施了本條所禁止的行為,公安機關將根據本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等、人民法院將根據《刑法》第134條、第143條、第144條等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本條中的“依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中的“依法”是指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6條、第157條的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本條中的“依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