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莎)道德承諾自助指南(一)
最近更新: | 人氣: 13780
4.4 上述政策及程序,須與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文一致。
5. 基本生活工資
5.1 每個正常工作周的工資及福利,至少須達到當地的法定標準或業內的參考標準,并以較高者為主。在任何情況下,雇員工資除應足以維持基本需求外,也應在此之上有所剩余,以供零用。
5.2 所有雇員在入職前應獲發書面通知,清楚說明有關工資的聘用條件,并在每次發薪時,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書面說明。
5.3 嚴禁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也不可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且未經雇員同意的情況下,扣減工資。所有紀律懲處的辦法,皆應記錄存盤。
6. 工作時間不可過長
6.1 工時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及業內參考標準,并以保障較大者為準。
6.2 在任合情況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員每周工作超過48小時,并雇員平均每7個連續工作天,須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須屬自愿性質,每周不可超過12小時,也不可視為常規安排。同時,應以較高額度之加班費做補償。
7. 不可歧視雇員
7.1 雇員不可因種族、階級、國籍、宗教、年齡、殘障、性別、婚姻狀態、性取向、工會會籍或政治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賠償、培訓、晉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視。
8. 正常勞資關系
8.1 在所有情況下,雇員的工作必須以當地法律或慣例認可的勞資關系為基礎。
8.2 不可利用僅供勞力合約、分包合約、家庭代工方式,或透過一些無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資關系的學徒訓練計劃,或利用過期使用定期勞資合約, 來逃避雇主在勞工法或社會福利法規定下,因正常勞資關系而必須向雇員負擔的責任。
9. 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對待雇員
9.1 嚴禁雇員受到身體虐待或體罰,受到身體虐待的威脅,性騷擾,或其它形式的騷擾及言語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嚇。
本守則內的條文所列,僅為最低標準,而非最高要求,公司不應以此為限,而拒絕超越標準。應用本守則的公司亦須遵守當地及其它適用的法律,若法律與本基本守則內的條文皆對同一事項做出規定,則須以保障較大者為準。
附錄:有關的國際標準
國際社會將制定國際勞工標準的職責賦予給國際勞工組織(ILO),而該組織的建立正是為此目的。ILO 涉及雇主和工人代表以及政府方面的三方結構,以及該組織在勞工領域所有相關事宜上的技術專長,使得ILO 成為國際勞工標準的權威和合法的來源。
ILO 的標準在公約和建議中規定,公約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所有批準了這些公約的國家均具有約束力,而建議則為政府提供了更多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