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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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情況介紹。包括企業概況、生產條件、儀表配備、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后服務措施等內容。對國家規定包修、包換和包退的產品,還應提供履行有關責任的文件;
(四)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或審核報告。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提供認證證書;未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提供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質量體系審核機構出具的質量體系審核報告;
(五)電信設備介紹。包括設備功能、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內外觀照片和使用說明等內容;
(六)檢測報告或產品認證證書。應當是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并經信息產業部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
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提供信息產業部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新產品應當提供總體技術方案和試驗報告。
前列申請材料中證書、執照類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和一份復印件,或者蓋有發證機構證明印章的復印件;其它材料必須使用中文。
第九條 自受理機構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對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并核發進網許可標志;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生產企業。
第十條 生產企業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其提供檢測機構檢測的樣品由生產企業按規定數量自行選取。
生產企業未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其提供檢測機構檢測的樣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信息產業部規定的抽樣辦法執行,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組織經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質量體系審核機構進行質量體系審核。
第十一條 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者新產品,應當在中國境內的電信網上或者信息產業部指定的模擬實驗網上進行至少三個月的試驗,并由試驗單位出具試驗報告。
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前款電信設備總體技術方案、試驗報告、檢測報告等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技術、外型改動的,須進行檢測或重新辦理進網許可證。
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外型改動較小,生產企業要求減免測試項目的,可以將改動前后的照片、電路原理圖、改動說明和改動后的樣品等交檢測機構進行審核。檢測機構向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出具審核意見,檢測機構審核認為可以減免測試項目的,經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同意,可以減免測試項目。
第十三條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但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信新設備,由生產企業自行將樣品送到檢測機構,檢測機構根據國際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