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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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對檢測報告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影響網絡安全暢通的條件下,批準進網試驗,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頒布后再按程序辦理進網許可證。
第十四條 我國與其它國家或地區政府間簽署電信設備檢測實驗室和檢測報告相互認可協議的,按協議規定執行。
第三章 進網許可證和進網許可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上粘貼進網許可標志。進網許可標志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制和核發。進網許可標志屬于質量標志。
未獲得進網許可和進網許可證失效的電信設備上不得加貼進網許可標志。
第十六條 進網許可證和進網許可標志不得轉讓、涂改、偽造和冒用。
第十七條 進網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生產企業需要繼續生產和銷售已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的,在進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進網許可證,并附送一年內的送樣檢測報告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報告,原證交回。
第十八條 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中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生產企業應當重新辦理進網許可證。
第十九條 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其經銷商以及需要進網許可證復印件的用戶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由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生產企業應當對復印件編號登記。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應當在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包裝上和刊登的廣告中標明進網許可證編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信息產業部定期向社會公布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和生產企業。
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并接受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不得對已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重復檢測、發證。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和生產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將年度檢查情況匯總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條 獲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應當保證電信設備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后的一致性,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可靠,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
信息產業部配合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質量跟蹤和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四條 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及其外包裝必須標有國家規定的中文標識;產品必須附有中文說明書和保修卡;對國家規定包修、包換和包退的產品,還應有相應的憑證。
第二十五條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未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