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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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11號
《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4月29日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基傳
二○○一年五月十日
電 信 設 備 進 網 管 理辦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用電信網的安全暢通,加強電信設備進網管理,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設備是指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
電信終端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末端,為用戶提供發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電信設備。
無線電通信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上,以無線電為通信手段的電信設備。
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是指涉及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之間或者不同電信業務的網絡之間互聯互通的電信設備。
第三條 國家對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必須獲得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和在國內銷售。
第四條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由信息產業部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和公布。
第五條 電信設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申請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通信行業標準以及信息產業部的規定。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后服務措施。
第六條 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應當附送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并經信息產業部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認證證書。
檢測機構對申請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進行檢測的依據、檢測規程和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或信息產業部的規定。
第七條 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具體負責全國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經信息產業部授權的受理機構承擔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的具體受理事宜。
第二章 進網許可程序
第八條 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授權的受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應當由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提交申請表,并出具委托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內生產企業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受境外生產企業委托代理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的代理機構,應當提供代理機構有效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