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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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船舶應當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huán)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yè),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二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yè),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yè)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三條 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yè)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yè)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yè),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yè);
(二)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yè);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yè)。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yè)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yè)地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十四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五十五條 禁止利用無防止?jié)B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五十六條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五十七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十八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第五十九條 根據(jù)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將水污染事故分為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較大水污染事故和一般水污染事故四級。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發(fā)展改革、水行政、建設、漁業(yè)、交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fā)布。
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應急人員的組織、培訓;
(三)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四)水污染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五)水污染事故預警、應急通信、技術保障以及應急和救助的裝備、資金、物資準備;
(六)水污染事故后的恢復和重建措施。
可能發(fā)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