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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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 噪聲與振動較大的生產設備應安裝在單層廠房內。如設計需要將這些生產設備安置在多層廠房內時,則應將其安裝在多層廠房的底層。對振幅大、功率大的生產設備應設計隔振措施。
4.2.2.3 含有揮發性氣體、蒸汽的廢水排放管道禁止通過儀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若需通過時,必須嚴格密閉,防止有害氣體或蒸汽逸散至室內。
5 工作場所基本衛生要求
5.1 防塵、防毒
5.1.1 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盡量考慮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并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措施。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首先考慮采用濕式作業。有毒作業宜采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高毒原料時,應強化通風排毒措施。
5.1.2 產生粉塵、毒物的工作場所,其發生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毒物質的生產過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毒性大與毒性小的應隔開;粉塵、毒物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的下風側;如布置在多層建筑物內時,放散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5.1.3 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毒物特性,采取防塵防毒通風措施控制其擴散,使工作場所有害物質濃度達到《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要求。
5.1.4 產生粉塵、毒物或酸堿等強腐蝕性物質的工作場所,應有沖洗地面、墻壁的設施。產生劇毒物質的工作場所,其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以便清洗。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經常有積液的地面應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統,其廢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5.1.5 當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或醇類或醋酸酯類)蒸汽,或數種刺激性氣體(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氫及其鹽類等)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全面通風換氣量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規定的接觸限值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除上述有害物質的氣體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質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通風量應僅按需要空氣量最大的有害物質計算。
5.1.6 設計部門應了解和掌握建設項目所使用和生產的化學物質及其產生的中間產物和副產品的工藝流程和毒性作用的主要特點,以及有關的衛生防護資料。
5.1.7 經常有人來往的通道(地道、通廊),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并不得敷設有毒液體或有毒氣體的管道。
5.1.8 露天作業的工藝設備,亦應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使工作地點有害物質的濃度符合規定的接觸限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