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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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限值(m/s2)
2~4
6
~2
8
~1
12
超過上述衛生限值應采取減振措施,若采取現有的減振技術后仍不能滿足衛生限值的,應對操作者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具。
5.2.3.10 全身振動作業,其接振作業垂直、水平振動強度不應超過表9中的規定。
表9 全身振動強度衛生限值
工作日接觸時間(h)
衛生限值
dB(A)
m/s2
8
116
0.62
4
120.8
1.1
2.5
123
1.4
1.0
127.6
2.4
0.5
131.1
3.6
5.2.3.11 受振動(1~80Hz)影響的輔助用室(辦公室、會議室、計算機房、電話室、精密儀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不應超過表10中規定的衛生限值。
表10 輔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衛生限值
接觸時間(小時/日)
衛生限值
工效限值
dB(A)
m/s2
dB(A)
m/s2
8
110
0.31
100
0.098
4
114.8
0.53
104.8
0.17
2.5
117
0.71
107
0.23
1
121.6
1.12
111.6
0.37
0.5
125.1
1.8
115.1
0.57
5.2.3.12 噪聲和振動的控制在發生源控制的基礎上,對廠房的設計和設備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減振措施。
5.2.3.13 產生強烈振動的車間應修筑隔振溝。產生噪聲和振動的車間墻體應加厚。為減輕噪聲和振動的產生和傳播,設置隔聲室以阻斷噪聲的傳播。隔聲室的天棚、墻體、門窗均應符合隔聲、吸聲的要求。
5.2.3.14 燥聲強度超過GBJ87要求的廠房,其內墻、頂棚應設計安裝吸聲層。
5.2.4 防非電離輻射(射頻輻射)
5.2.4.1 生產工藝過程有可能產生微波或高頻電磁場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止電磁輻射能的泄漏措施。
5.2.4.2 工作地點微波(300MHz~300GHz)電磁輻射強度不應超過表11規定的限值。
表11 工作地點微波輻射強度衛生限值
波 型
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日總計量(μw/cm2)
連續波
50
400
脈沖波
固定輻射
25
200
非固定輻射
500
4000
工作日接觸連續波時間小于8小時可按下述公式計算:
Pd=400/t
Pd:容許輻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t:接觸輻射時間(小時)
工作日接觸脈沖波時間小于8小時,容許輻射平均的功率密度按下式計算:
Pd=20O/t
5.2.4.3 短時間接觸時衛生限值不得大于5mw/cm2,同時需要使用個體防護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