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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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規定
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
22及以下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及以上
工作地點與室外溫差(℃)
10
9
8
7
6
5
4
3
2
5.2.1.11 當作業地點氣溫≥37℃時應采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并應減少接觸時間。
5.2.1.12 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內氣溫不應高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5.2.1.13 特殊高溫作業,如高溫車間天車駕駛室、車間內的監控室、操作室、煉焦車間攔焦車駕駛室等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熱輻射強度應小于700w/m2室內氣溫不應超過28℃。
5.2.1.14 工藝上以濕度為主要要求的空氣調節車間(如紡織廠)內,空氣溫濕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空氣調節廠房內不同濕度下的溫度要求
相對濕度(%)
50
60
70
80
溫度(℃)
30
29
28
27
5.2.1.15 高溫作業地點采用局部送風降溫措施時,帶有水霧的氣流達到工作地點的風速應控制在3~5m/s,霧滴直徑應小于100μm;不帶水霧的氣流到達工作地點的風速,輕作業應控制在2~3m/s重作業應控制在4~6m/s
5.2.1.16 在炎熱季節對高溫作業工種的工人應供應含鹽清涼飲料(含鹽量為0.1%~0.2%),飲料水溫不宜高于15℃。
5.2.2 防寒
5.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氣溫≤8℃的月份在三個月及三個月以上的地區應設集中采暖設施;出現≤8℃的月份為兩個月以下的地區應設局部采暖設施。
表3 冬季工作地點的采暖溫度
勞動強度(分級)
采暖溫度(℃)
Ⅰ
18~21
Ⅱ
16~18
Ⅲ
14~16
Ⅳ
12~14
注:勞動強度分級方法見附錄B。
5.2.2.2 集中采暖車間,當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積較大時(≥50m2),僅要求工作地點及休息地點設局部采暖設施。
5.2.2.3 凡采暖地區的生產輔助用室冬季室溫不得低于表4中的規定。
表4 冬季輔助用室的溫度
輔助用室名稱
氣溫(℃)
廁所、盥洗室
12
食堂
18
辦公室、休息室
18~20
技術資料室
20~22
存衣室
18
淋浴室
25~27
更衣室
25
5.2.2.4 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等于或小于-20℃的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放而受冷空氣的侵襲,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
5.2.2.5 設計熱風采暖時,應防止強烈氣流直接對人產生不良影響。送風風速一般應在0.1~0.3m/s,送風的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