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4.3.2“明確法規與其他要求如何應用于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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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的ISO14001:2004標準最顯著的一個特點是強調了“法規”的符合性,包括:4.3.2中增加了“明確法規如何應用于環境因素”4.3.3 目標中包括“符合法規與其他要求”;4.5.2 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評估。其中,筆者認為:其中一個最基礎的要求是4.3.2:法律和其他要求,新標準要求如下:“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a) 用來確定和獲取與其環境因素相關的適用的法律,以及其他應遵守的要求;b) 明確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環境因素;組織應確保這此法律與其他要求在建立、實施和保持其環境管理體系中加以考慮。”這里的b)點要求為企業實施理解法規、掌握法規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從文字與記錄上必須有所反應。原標準僅提到在確定要求,但該法規確定后的用途卻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大多數企業的做法是(1)形成一個法規清單(要全,50個不夠,70-80應該差不多了吧?);(2)將有用的法規發給相關部門(看不看,是否真的會用,再說吧);還有一些企業會弄一個“摘要”:形成一個培訓或應對審核員的講義。但這些者不足以說明如何應用于環境因素。怎樣做呢?我的建議:將環境因素與法規形成一個對照,然后弄清楚這些法規是做什么的。現場控制的?人員或供應商資格管理的?控制最后結果的-評估環境績效的?還是用來進行監測分析的?還是用來與政府的溝通與報告的?這樣,法規的要求就可以真正在寫入“系統文件”中,現場應用的人也就會明白,這是不EHS工程師在忙,也不是ISO14001在亂搞,也是管理代表沒事做,也不是客戶找毛病,而是“法”。但有一個問題,不妨大家討論一下:那些沒用的法規怎么辦?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于一個政府機構(如廣州經濟開發區政府)很有用;但對一個企業太過去宏觀,沒有真正的實用性了。
新頒的ISO14001:2004標準最顯著的一個特點是強調了“法規”的符合性,包括:4.3.2中增加了“明確法規如何應用于環境因素”4.3.3 目標中包括“符合法規與其他要求”;4.5.2 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評估。其中,筆者認為:其中一個最基礎的要求是4.3.2:法律和其他要求,新標準要求如下:“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a) 用來確定和獲取與其環境因素相關的適用的法律,以及其他應遵守的要求;b) 明確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環境因素;組織應確保這此法律與其他要求在建立、實施和保持其環境管理體系中加以考慮。”這里的b)點要求為企業實施理解法規、掌握法規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從文字與記錄上必須有所反應。原標準僅提到在確定要求,但該法規確定后的用途卻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大多數企業的做法是(1)形成一個法規清單(要全,50個不夠,70-80應該差不多了吧?);(2)將有用的法規發給相關部門(看不看,是否真的會用,再說吧);還有一些企業會弄一個“摘要”:形成一個培訓或應對審核員的講義。但這些者不足以說明如何應用于環境因素。怎樣做呢?我的建議:將環境因素與法規形成一個對照,然后弄清楚這些法規是做什么的。現場控制的?人員或供應商資格管理的?控制最后結果的-評估環境績效的?還是用來進行監測分析的?還是用來與政府的溝通與報告的?這樣,法規的要求就可以真正在寫入“系統文件”中,現場應用的人也就會明白,這是不EHS工程師在忙,也不是ISO14001在亂搞,也是管理代表沒事做,也不是客戶找毛病,而是“法”。但有一個問題,不妨大家討論一下:那些沒用的法規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