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當代中國環境法的發展特點和趨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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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后,我國先后制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8月)、《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和《草原法》(1985年6月)、《水法》(1988年1月)等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規、規章;1989年12月七屆全國人大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環境保護法》,是對《環境保護法(試行)》的修改和總結,也是第一次環境立法高潮的頂點。經過這次立法高潮,中國初步形成了環境法體系;環境法開始成為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最為重要的支柱和保障,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新興的、發展最為迅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⒉ 第二次環境立法高潮發生于九十年代,主要從1994年開始
九十年代是國際國內形勢發生重大、急劇變化的時代。1993年11月14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規劃。1992年6月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使全球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法進入到以“可持續發展”為標志的“可持續發展階段”;同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很快批準了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指出中國必須轉變發展戰略、走持續發展道路,認為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是加速中國經濟發展和解決環境問題的正確選擇和合理模式;1994年3月,國務院批準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基本對策和行動方案,要求建立體現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法體系,并將新的環境立法列為新的優先項目計劃。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和完善,給環境保護既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機,又形成了嚴峻的挑戰和困難。隨著人口的持續增長和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環境問題愈為嚴重并呈惡化趨勢。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環境意識、民主意識、法律意識的增強,給環境保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環境監督管理的強化和擴展,需要更為完備、有效、統一的法律規范和指導、保障機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確立和實施,對環境法制建設產生了一系列影響。為了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迫切要求環境立法將環境與資源、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起來,建立和促進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客觀需要的綜合決策機制、協調管理機制、保障支持機制和有效的法律實施機制。
1993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簡稱環資委,當時稱環境保護委員會)這一專門委員會。環資委一成立,便立即著手環境立法的準備工作;同年4月聽取了國務院12個部委的工作匯報,在此基礎上制定了五年環境立法規劃;同年11月召集了法學界、環保界青年學者研討會,并與有關部門座談,研究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立法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分析國際環境保護法律的發展趨勢,初步提出了“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框架”,這一框架成為環資委立法工作的指南和大綱。從1994年起,環資委的立法工作全面展開,在繼續加快制定新的環境法律、法規的同時,開始對現行的環境法律、法規進行整理、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