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6327—1996 載重汽車輪胎強度試驗方法
最近更新: | 人氣: 15950
GB / T 6327—1996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日本工業標準 JIS D4230—1986 汽車輪胎強度試驗部分,對 GB / T 6327—86 《載重汽車輪胎強度試驗方法》進行修訂的,在主要技術內容上與該標準等效。
通過修訂盡可能使我國載重汽車輪胎質量性能的檢驗與國外先進標準靠攏,以盡快適應國際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的需要。
本標準與日本工業標準的差異:
依據 JIS D4230—86 對 GB / T 6327—86 進行修訂時,既采納了日本標準中科學合理的部分,也保留了實踐證明符合我國國情的內容。本標準與日本工業標準的主要差異有:
( 1 )根據我國載重汽車輪胎以層級( PR )表示輪胎負荷能力的現狀,本標準未列入 JIS 標準中有關負荷指數的注釋。
( 2 )增加了試驗過程校正氣壓的要求。
( 3 )增加了壓頭觸及輪輞,輪胎未損壞也未達到規定最小破壞能值的點,視為達到最小破壞能,且不作為平均值的計算點的規定。
( 4 )增加了采用自動計算破壞能裝置時,在達到規定值后,應立即停止壓入輪胎的規定。
( 5 )增大了輪輞名義直徑 ≥16 英寸、單胎負荷> 1500kg 的輕型載重汽車輪胎用的壓頭直徑,由 19mm 改為 32mm 。
( 6 )增加了無內胎輪胎允許裝入內胎進行試驗的規定。
本標準與原標準的差異:
( 1 )根據載重汽車輪胎發展的需要,增加了輪胎斷面高寬比< 80 %的輕型載重汽車輪胎的技術要求。
( 2 )增加了試驗過程校正氣壓的要求。
( 3 )增加了壓頭觸及輪輞,輪胎未損壞,也未達到規定最小破壞能值的點,視為達到最小破壞能,且不作為平均值的計算點的規定。
( 4 )增加了采用自動計算破壞能裝置時,在達到規定值后,應立即停止壓人輪胎的規定。
( 5 )增大了輪輞名義直徑 ≥16 英寸、單胎負荷> 1500kg 的輕型載重汽車輪胎用的壓頭直徑,由
19mm 改為 32mm 。
( 6 )破壞能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J (焦耳)。
( 7 )輪輞名義直徑 ≤10 英寸的微型載重汽車輪胎,改用 3 個等分間隔點進行試驗。
( 8 )增加了無內胎輪胎允許裝入內胎進行試驗的規定。
( 9 )取消了每點的破壞能值不能低于規定的最小破壞能的要求。
本標準自生效之日起,代替 GB / T 6327—86 。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輪胎輪輞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樺林集團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