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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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炭:僅用于庭院種植(蔬菜、觀賞植物、雜柴、栽培苗)。黏性土(珍珠巖土、蛭石等)。食用菌栽培基質:只由此表中允許的物質組成基質原料。鳥糞。作肥料用的植物源產品和副產品,如:油料植物的油餅、可可和麥芽余料餅等。木屑、小木條、樹皮堆肥、木灰:來自木頭,其在砍伐后未經化學處理。磷礦粉:依據指導性法案76/116/EW,鎘的最高限量90mg/kgP2O5。磷酸鋁鎘:依據指導性法案76/116/EWG,鎘的最高限量90mg/kgP2O5,僅用于堿性土壤(PH>7.5)。酒糟料和酒糟料的提取物:無氨的酒糟料。自然來源的碳酸鈣。碳酸鈣+碳酸鎂(僅自然來源)。巖石粉。
4、“肥料使用”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
4.1 有機農業檢查監察的一般內涵
“監控機構”對生產單元、加工單元或其它工場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督察檢查。為了檢察《歐洲有機法案》不允許使用的產品(包括肥料和土壤改良劑)、證實可能的痕跡或者為了檢查與《歐洲有機法案》不一致的工藝,“監控機構”可采樣檢測。如有懷疑必須取樣檢測。每次檢查應當出具一份檢查報告,應該由被檢查單元的負責人或代表署名。“監控機構”可隨機地、無需事先告知地進行檢查。
4.2 臺帳制度的建立
在生產單元或設施應當保證建立臺帳制度。設有“物品登記帳冊”和“財務記帳冊”,企業和“監控機構”能從帳冊了解到“肥料使用和土壤改良劑使用”的下述情況:供貨者、送貨者、產品出口者;所有買進的物品及其使用;“監控機構”認為對檢查有用的其它信息。帳冊內容必須附有相應票據材料。從帳冊中必須能夠得出投入和產出間的關系。
4.3 關于肥料和土壤改良劑的其它規定
按照有機農業和其它生產方式的單元清楚分開的要求,肥料和土壤改良劑等農用物資的倉貯場所也應分開;生產單元里只允許保存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劑。如果某一企業在同一范圍內經營多個生產單元,那么非有機農業單元用于農藥、肥料等農用物資的倉貯場所,也同樣需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在飼養動物及動物源產品的監控中,有機農業實體在接收“監控部門”首次檢查前必須提供包括動物源經濟肥料的倉貯場所以及相應植物生產面積的完整描述,“關于動物源經濟肥料施放的計劃”必須得到“監控機構”批準;提供與其它有機農業實體達成的“關于動物源經濟肥料施放”的書面協議。保證動物產生的氮素最高不得超過每年每公頃170kg,也是每公頃允許的動物飼養最高限量和單位動物最小飼養面積的基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