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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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關于肥料和土壤改良劑的其它規定
按照有機農業和其它生產方式的單元清楚分開的要求,肥料和土壤改良劑等農用物資的倉貯場所也應分開;生產單元里只允許保存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劑。如果某一企業在同一范圍內經營多個生產單元,那么非有機農業單元用于農藥、肥料等農用物資的倉貯場所,也同樣需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在飼養動物及動物源產品的監控中,有機農業實體在接收“監控部門”首次檢查前必須提供包括動物源經濟肥料的倉貯場所以及相應植物生產面積的完整描述,“關于動物源經濟肥料施放的計劃”必須得到“監控機構”批準;提供與其它有機農業實體達成的“關于動物源經濟肥料施放”的書面協議。保證動物產生的氮素最高不得超過每年每公頃170kg,也是每公頃允許的動物飼養最高限量和單位動物最小飼養面積的基礎原則。
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只允許使用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產品,使用和保存也納入在“監控操作程序”。嚴格的法律規范和有效監控保證了歐盟有機農業的健康發展,保護了動植物和生態環境,保證了農業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林抗美,冒乃和,劉波.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J].農業環境與發展,2003,6(總82):43-45
《歐洲有機法案》VO(EWG)Nr2092/91是保證歐盟有機農業發展的法律基礎,它詳細地規范了有機農業肥料的來源、貯存、使用等,規定肥料也納入在由“負責檢查的政府機構”或“質量檢查認證機構”(下稱監控機構)負責的“監控操作程序”之中。《歐洲有機法案》提供的環保型肥料管理新理念、新方法,為發展和發現施肥新技術提供了原則和框架。
1、有機農業植物營養和肥料使用的理念與措施
1.1 肥料在有機農業生態系統的作用
有機農產品(食品)不斷從有機農業企業(實體)輸出,植物源和動物源肥料在保證相對封閉的有機農業生態系統內物質循環、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意義重大。肥料可滿足植物對營養的需要,補充和改變土壤有機物質。肥料和飼料把種植生產和動物養殖合理地結合在一起,通過肥料和飼料可建立有機農業生態系統內的土壤和植物間、植物和動物間、動物和土壤間的自然循環。有機農業動物養殖單元“關于動物源經濟肥料施放計劃”,加強了肥料供給方和施放方的合作與發展。通過可更新的自然資源(動物源經濟肥、固氮菌和飼料)的使用,植物栽培、動物飼養的合理組合為土壤保持、土壤改良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能。